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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函[2008]23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8]232号                 2008-07-01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9.1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征管,对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适合实行查帐征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核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按“其他服务业”的带征率3%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5]168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