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6]12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6]126号 2006-06-12
亿企智库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转发给你们。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40%的展业成本,再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余额按劳务报酬所得,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2]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