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人阅读
黔地税一字[1995]第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烈属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烈属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黔地税一字[1995]第22号                         1995-01-0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现具体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凭有关证件、证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