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04]12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04]12号 2004-02-16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转发给你们。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直接从事农产品或农业特产品生产和自产自销农产品或农业特产品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从事农产品或农业特产品购销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