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4]3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部分提前退休员工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部分提前退休员工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30号 2004-02-09
省局直接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提前退休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直征[2004]3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操作中应以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为准,如果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则按退休处理,对退休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则按内部退养处理,对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