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二[1995]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5]2号 1995-01-13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抄件称:"我局曾以国税发[1995]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