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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政[1994]49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 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条款修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 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条款修订]

闽财税政[1994]49号                        1994-12-23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闽地税政二[2001]1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涉税文件的修改通知,本法规中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费用扣除改按闽地税政二[2000]16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1994年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比照当前城乡居民五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凡年所取得的收入未超过个人所出股金或投资额13.86%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13.86%的部分照章征税。原已征税款可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