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财税[2014]59号 2014-11-0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湘财税[2016]7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额扣减税额标准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附件:财税[2014]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14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