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8]3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8]36号 2008-09-01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公告,自2013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局研究,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幅度等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继续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4]023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92号)停止执行。
劳动所得具体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