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6]13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134号 2006-7-1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对查出的属于2006年7月1日前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属时期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