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8-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十堰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具体情形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企业、机构或组织的自然人投资者。
(五)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生产经营收入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暂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四、个人从事建筑业取得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以下情形外,不得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计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2%。
个人转让房改房、自建住房,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1%。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规定,按转让收入额的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按本公告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含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七、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