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6]1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18号 2006-01-19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认真学习、理解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好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要求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必要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今年,各级税务机关重点要抓好高收入行业和垄断行业等电算化程度高的行业全面推行全员全额管理,结合双向申报制度和重点纳税人管理,逐步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二、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体系。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托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认真推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要把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明细申报制度贯彻落实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落实。从今年开始,除按规定对纳税人索要税票及时开具外,对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要在年底汇总明细申报情况,全年一次性开具完税凭证,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促进全员明细申报制度的进一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