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5]244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5]244号 1995-09-15
《湖北省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湖北省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湖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失效。参见《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146号)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全省所得税专业会议讨论修订,现将《湖北省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各地可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