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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二[1995]038号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大地税二[1995]038号        1995-03-30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本文第二条失效;

2、依据大地税发[2004]3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缩小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全行业附征范围的通知,本文第三题失效;

3、依据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五条,本文第四条失效;

4、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文第五条、第六条失效;

5、依据国税函[1996]6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本文第七条失效;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本文第十条失效。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所[1994]67号文件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从事“四业”征税问题

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四业”并对其所得单独核算的,按照从事“四业”办法征税,划分不清的按有关规定征税。

对从事“四业”的所得,按承包、承租收入项目征税。94年度亦按此规定办理。

二、[条款失效]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是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亦即股份制企业、集资单位和发行债券的金融部门及其他组织等。

2、个人购买的各类集资、债券所得的利息、红利,还本期在3年以内的(含3年期),以每年取得的利息或红利扣除13%的利率。3年以上的扣除15%的利率后,余额按规定征税。

3、对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无论是发放股息或红利,均应合并计算,扣除15%的利率,余额按规定征税。

三、[条款失效]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的工薪收入征税问题 对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的工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特定行业”征税。 

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的工人包括:(一)参加现场建筑安装施工的工人;(二)在施工现场生产预制购件的工人;(三)利用自有机械和租赁机械进行施工的工人;(四)施工现场从事土石方、半成品、建筑制品和原材料运输的工人;(五)从事施工前的障碍物拆除和清理或竣工后收尾工作的工人;(六)从事临时设施施工的工人;(七)从事防雨、防寒、防湿、现场道路整修、工具修理、新机具试制及新技术试验的工人。

四、[条款失效]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五、[条款失效]关于风险抵押金征税问题

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转入风险抵押金的应在划转的当时,按规定征税,对因职工个人出资交纳风险抵押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比照集资利息收入征税。

六、[条款失效]关于乡镇企业和从事农业生产人员征税问题

对乡镇企业人员年终分红收入可按降低税率的办法征税,对从事农业生产人员取得的年终分红收入,可比照“特定行业”的办法征税。

七、[条款失效]关于托幼园所征税问题

对个人办托幼园所所得收入,凭有效凭证扣除房租、煤气、水电费和规定的教育经费及从业人员的工薪收入后,再扣除20%的自留资金,余额按工薪收入征税。

八、关于财产租赁收入征税问题

对由承租方应付的房租直接为出租方扩、改建或者出租方出地皮,由承租方出资均应按规定折价征税。对租赁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支出应以有效凭证为依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允许扣除。

九、关于干股收入征税问题

对以股权形式取得的收入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以其他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相应的所得项目征税。

十、[条款失效]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征税问题

为便于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按规定扣除800元的基础上,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补贴再定额扣除100元后征税。此外,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费不征税。其他补贴、津贴包括特殊行业的补贴、津贴不予扣除。对与任职有关的各项补助费和其他费用,应按工资、薪金收入征税。

十一、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适当延长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告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