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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7]10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销售大包干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销售大包干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大地税函[2007]107号            2007-06-1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规范实行销售大包干企业的税务处理行为,现将销售大包干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失效]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销售大包干的企业范围,仍按《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2]32号)第一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大地税二[1995]3号)规定执行。不包括将产品主要销售给关联企业(关联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和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企业经营成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企业。

二、申请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销售大包干企业,必须制定涵盖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人员名单、包干费用具体内容的销售大包干方案。销售大包干的形式必须是销售大包干人员的收入与企业的产品销售“回款额”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