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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6]10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05号             2006-10-23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从业人员发放的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从业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22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 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