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38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阳小屯水泥制品厂绥中高岭分厂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阳小屯水泥制品厂绥中高岭分厂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1]387号 2001-12-28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辽阳小屯水泥制品厂绥中高岭分厂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葫地税发[2001]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你局转发《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354号)的日期为2001年5月31日,即该文件在葫芦岛地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2001年5月31日。因此,对辽阳小屯水泥制品厂绥中高岭分厂投资者在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5月30日期间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你局1999年9月20日印发的《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计算征收的通知》(葫地税[1999]155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