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2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1]22号 2001-02-0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做以下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汇总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应将其亏损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额视为零。
二、省财政厅《转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辽财预字[2000]609号)第四条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