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税[2000]266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辽财税[2000]266 号 2000-05-30
亿企智库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自2010年10月1日起失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局)、房产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制定补充规定如下,衣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标准,仅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的首次出售。
二、个人出售现有住房与重新购房之间的一年期限,按照房屋出售的正式发票所标明的日期计算。
三、[条款失效]对购买新房后再出售原有住房的个人,在出售原有住房时,可凭所购新房产权证书,新购住房抵押的可凭抵押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和房屋产权证复制件比照《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办理全部或部分减免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〇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