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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13]6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冀地税函[2013]68号                    2013-7-19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13]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