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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税[2014]46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14]46号                          2014-07-04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扣减税收限额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分别上浮20%、30%执行,即9600元、5200元,请一并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