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14]45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14]45号 2014-07-01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扣减税收限额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分别上浮20%、50%执行(即9600元、6000元),请一并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民政厅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