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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1999]1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9]15号                            1999-01-1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最近部分市局询问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如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推销保险取得的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规定,现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极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极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款征收方式

(一)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二)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收入的部分,由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极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