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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地税政[2008]23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8]23         2008-01-31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办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经研究,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实行双定管理的执行丽地税征[2007]112号文件),现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5
小水电1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5
交通运输业6
建筑业7
饮食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