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7]5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511号 2007-12-12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申报表》)。省局结合我省实际对《申报表》及填表须知进行了适当的补充。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人不再填报《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