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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9]27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9]273号             1999-11-2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远洋运输船员,要严格按规定掌握,对远洋运输公司中不直接从事远洋运输的其他人员,不能扣除附加减除费用。对直接从事远洋运输的船员,按其直接从事远洋运输的月份数,准予按月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