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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6]19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浙地税二[1996]196                    1996-10-0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将“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直属一分局二分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新闻单位制作、播发的各种带有广告性质的专题片,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条款修订]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