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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149号              2007-7-16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的规定要求,市局对1994年至2006年3月1日转发总局、省局和自行制定的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65件.doc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4件.doc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4件

1、《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税四[1989]10号)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第三条。

2、《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青税四[1989]71号)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083号)第七条。

3、《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四[1989]74号)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98号)第一条、第三条。

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青税四[1990]10号)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9号)第二条。

5、《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青地税一[1994]2号)第一条、第二条。

6、《关于由交通运管部门代征税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4]14号)第一条1。

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4]21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8、《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4]73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9、《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青地税一[1995]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

10、《关于下发对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3号)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暂行办法》第五条。

1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6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国税发[1994]265号)第一条。

12、《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105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3、《关于调整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青地税三[1995]29号)"土地使用税规定"。

14、《关于检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青地税征[1995]4号)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标准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15、《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对军队系统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6]8号)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军队系统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6]第6号)第二条。

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一[1996]43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56号)第一条。

17、《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搞好我市中小企业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二[1996]1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二[1996]27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138号)第一条、第二条。

19、《关于搞好我市中小企业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地税二[1996]32号)第一条1、2、3、第二条。

20、《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青地税三[1996]7号)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鲁地税地字[1996]第3号)第四条。

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四[1996]19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

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五[1996]11号)第三条。

23、《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和青岛市客(货)运输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征[1996]25号)"关于青岛市客(货)运输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的规定"。

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3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第三条、第四条。

2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后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16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6、《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18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第四条。

27、《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区服务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二[1997]45号)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区服务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一字[1997]第11号)第三条"车船使用税照顾"。

28、《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四[1997]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3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二条。

30、《转发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32号)附件《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31、《关于印花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三[1998]10号)第四条。

32、《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铸锻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三[1998]17号)附件《山东省12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铸锻企业名单》

33、《关于当前个人所得税和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四[1998]26号)第二条2。

34、《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通知》(青地税五[1998]18号)第三条。

35、《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对外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征[1998]31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使用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第二条。

36、《关于胶州供电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青地税二函[1998]4号)第二条"同意对我市即墨、平度、胶州、胶南、莱西电力部门的农电趸售电价折扣所得,在'九五'期间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48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第七条。

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7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0号)第二条。

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17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40、《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65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65号)第八条第二款(一)、(二)、第九条(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第十四条。

41、《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71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附件一税率表。

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74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第二条。

43、《关于印发"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和"印花税'双定'征收申请核批表"的通知》(青地税函[1999]6号)第二条"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核定。"

44、《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84号)第二条。

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29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第一条。

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7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第二条"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账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78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48、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3号)第十条、附件一税率表废止。

4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53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二条。

5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09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第一条。

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34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第一条。

5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47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第七条。

53、《关于在全市餐饮、娱乐行业中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79号)第二条第二款。

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85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60号)第一条。

55、《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优惠政策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1]37号)第一条(二)、(三)。

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2]28号)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2]61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第一条。

58、《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99号)第一条(二)3、第五条。

59、《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补贴、津贴扣除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72号)第一条。

60、《关于对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青地税函[2004]142号)第四条。

61、《关于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4号)第一条。

62、《关于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9号)"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的规定"。

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05号)"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原值,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原值评估的规定及《非购买形式取得不动产原值认定证明》"。

6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27号)第五条"对核算不健全的建筑业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按青地税四[1997]9号和青地税发[1999]8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