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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2011]90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1]90              2011-11-15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2011-0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