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0]1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10]19号 2010-01-2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16]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6年10月25日起全文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省局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对部分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从事商业经营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5%。律师行业按照《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8]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二处报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