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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7]10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100                2007-05-10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拍卖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其在向个人(委托人)支付拍卖所得款项时代扣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按规定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各单位要按规定为拍卖单位办理有关完税凭证和扣缴税款报告表领发、票款解缴等工作,并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票款安全。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拍卖单位(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政策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扣缴、申报、解缴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

三、各单位要做好拍卖财产纳税人的建档整理工作,按规定为其逐人建立健全收入与纳税档案。

四、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四[1997]32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