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7]4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7]44号 2007-05-08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以拍卖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拍卖单位向个人支付拍卖所得时,应代扣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同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二、《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7]第18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