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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6]19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青地税发[2006]199             2006-12-04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税发[2006]144号 第二条(二)第一项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精神,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的,不再进行不动产原值的评估。市局青地税发[2005]205号文件中,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原值,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原值评估的规定及《非购买形式取得不动产原值认定证明》停止执行。

二、对个人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在对外销售时,其原值计算,如纳税人能够提供上述非购买行为前取得该不动产原始凭据的,可按税法规定据实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上述非购买行为前取得该不动产原始凭据的纳税人,可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照上述非购买行为前该不动产的取得性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条款失效]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