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税政[2000]1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2号 2000-01-2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储蓄机构在吸收外籍个人的储蓄存款时,应要求外籍个人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可凭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并留存一份复印件,作为结付利息时判断储户身份的依据,从2000年11月1日起,必须按要求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便正确扣缴税款。
二、各储蓄机构在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前,对税收协定国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已按20%税率扣缴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并按户列明应扣、已扣和应退的税款,填报《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表样附后)一式四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批准后办理退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已由市局印制完毕,各基层局应尽快领取,并在各储蓄网点张贴。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