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鲁地税二字[1996]26号 1996-12-25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自2016年5月29日起,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条款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条款失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二、山东境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职工个人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的,如能提供如下核算凭证和资料,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
(二)工程项目合同;
(三)个人收入分配计划;
(四)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
(五)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六)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七)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证明。
三、以上扣缴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正确计算盈亏,支付并负担纳税人的工资、费用,核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外省的安装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仍按《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