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7-31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9份)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废止或失效的条款 |
1 | 1995年11月13日 | 1.第三条中以下内容:转让的房屋,卖方持有期未满五年,房屋属自建的,可以其地价款和建安成本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属购入的,可以其上次购入时支付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另外进行扣除项目金额的评估。 | ||
2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1999年9月13日 | 粤地税函[1999]295号 | 第一点 |
3 | 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12月14日 | 粤地税函[2004]719号 | 第二条 |
4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6年5月15日 | 粤地税发[2006]113号 | 第一条 |
5 | 2007年1月31日 | 第二、三条 | ||
6 |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7年6月28日 | 粤地税办发[2007]36号 | 第十五条第二款 |
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 2007年7月20日 | 粤地税函 [2007]468号 | 第二、三条 |
8 | 2010年7月19日 | 第四、五条 | ||
9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2014年7月25日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 附件4《双定户停业登记备案表》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份)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可否列入“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范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 1995年10月4日 | 粤地税流函[1995]12号 |
2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1998年7月10日 | 粤地税发[1998]124号 |
3 | 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 1998年12月28日 | 粤地税函[1998]378号 |
4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 2000年4月8日 | 粤地税函[2000]171号 |
5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补偿拆迁户住房及销售住房而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批复 | 2000年6月27日 | 粤地税函[2000]285号 |
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 2000年12月1日 | 粤地税发[2000]330号 |
7 | 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 2001年11月2日 | 粤地税发[2001]273号 |
8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职工低价出租自有住房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 2002年12月17日 | 粤地税函[2002]643号 |
9 | 关于个体工商户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 2004年3月30日 | 粤地税函[2004]187号 |
10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5年9月30日 | 粤地税发[2005]204号 |
11 | 2006年4月6日 | ||
12 | 关于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处理的函 | 2007年5月15日 | 粤地税稽函[2007]25号 |
13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 2008年10月27日 | 粤地税函[2008]642号 |
14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8年12月24日 | 粤地税函[2008]788号 |
15 | 2008年12月29日 | ||
1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9年1月12日 | 粤地税发[2009]7号 |
17 | 2009年6月5日 | ||
18 | 2009年11月30日 | ||
19 | 关于我省地税部门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使用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1年2月4日 | 粤地税发[2011]14号 |
20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 | 1998年11月18日 | 粤地税发[1998]221号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解读
税收规范性文件定期集中清理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2015年3月份,我局制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对截至2015年3月31日现行有效的全部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发现,因为执行时间到期、上位法依据发生改变、被新出台的文件规定替代、执行全国统一的票证或表证单书样式等原因,共有9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和20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应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局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对外公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