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7]146号 2007-08-10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利息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工作,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不仅关系到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利息税减税政策。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并帮助他们理解这次国务院调整利息税的政策精神。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国家税务总局《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在各储蓄机构张贴。要通过媒体广为宣传利息税减税政策。
三、加强与各金融机构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主动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协调和落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和应用工作,把区域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和工作的重点,确保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8月15日前完成对软件的修改、调试和试运行工作,确保减税政策顺利落实。
四、各市国家税务局对在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就地解决的,及时就地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省局报告。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及时、认真分析减税政策实施后对储蓄存款余额、存款结构、利息税收入的影响,并于8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分析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