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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05]16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5]160号         2005-12-2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税[2005]1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二、我省个别地方对国税发[1994]089号文理解不准,对不从实际出发,统一标准普遍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等在税前扣除,必须在这次贯彻执行财税[2005]183号文时,进行清理纠正。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