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粤财法[2000]67号 2000-11-14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同时废止。
2.依据财税[2008]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第6条中第1、2、5、6、7项有修改。
3.依据财税[2011]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一、各地要抓紧做好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相关的衔接工作,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毕有关变更登记事宜。籍此契机,要建立起对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档案信息及税源分析等内部管理制度。对个人投资者纳税大户(指一户企业里所有投资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在50万元以上的),请各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将其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市以下的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已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应继续按查帐征收方式汁征个人所得税;原实行核实(定率)征收方式的,原则上应贯彻总局保持原所得税负担水平的精神,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测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对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原则上比照《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5号)的确定。
三、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比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平月工资961元)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投资者从非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的"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是指各独资企业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的适用税率,以各自的经营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款,分别办理汇算清缴,而非汇总到某一企业办理。
六、各市可根据(通知)和本贯彻意见,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2000-09-19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四、做好所得税优惠的衔接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2000年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