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6]24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244号 1996-10-25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文自2016年9月18日,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第二点废止。
一、广告发布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名单的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局确定。
二、[条款废止]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或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已扣税款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粤府[1995]43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各征收机关要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建立健全征管资料档案,规范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29日国税发[1996]148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