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地税发[1996]234号 转发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6]234号 1996-10-24
县、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粤地税发[1996]20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局补充: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建筑、安装企业(包括外来建筑企业)的经理、工头,严格按照珠地税发[1995]111号规定,在开票时实行按每人每次50至500元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一并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