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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2007]31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7]311号         2007-12-10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发[2007]225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提出对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购房时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重新购房时间的确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由纳税人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按孰先原则办理有关涉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