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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2007]22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7]220号              2007-08-0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锡地税函[2007]50号《关于企业年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年金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