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5]15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5]152号 2005-07-1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苏地税发[2008]71号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常地税发[2005]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从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19号)中的计税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以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