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0]27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检、法、司等部门发放的特岗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检、法、司等部门发放的特岗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0]274号 2000-09-08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4日起本通知全文废止。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公、检、法、司等部门特岗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镇地税发[2000]14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说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对“政策特殊津贴”和“免税补贴、津贴”,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是指由国务院任命、并发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的专业人员,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的补贴。
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院士津贴和资深院士津贴。
因此,对照上述规定内容,你市公、检、法、司等部门中,除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院士津贴的人员,应予免征该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外,其它各种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均应计入工资、工资所得项目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