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税二[1994]1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税二[1994]19号 1994-05-11
各省辖市税务局,常熟、泰州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第三条第一款,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凡由雇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应在月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固定向雇佣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各地在贯彻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