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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11]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11]3         2011-01-07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标准按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