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1998]39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8]394号 1998-12-11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渝地税发[2005]33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直辖后,由于部分地区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统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定为每月929元。
二、尚未执行上述扣除标准的地区,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工资、薪金所得统一按每月929元的标准扣除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