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所二[2002]1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2]12号 2002-06-06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