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所二[2008]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8]7号 2008-04-0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三月七日